互聯網普及以來,一直都經常有人於網上惡意作人身攻擊,當中言論或涉及誹謗。
然而,網上言論全受法律管制,與現實世界無異。
當有人觸犯法例時,控方可要求網站交出留言者IP地址,然後根據IP地址及使用時間,向互聯網服務供應者(ISP如Netvigator, HKBN等)要求提供IP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及住址。
在公開的網站平台上發表誹謗性言論,在法律上皆被視為「該言論須已被公開 (must be published to third party)」。
誹謗內容若以公開形式發出,例如報刊、雜誌、告示,互聯網如討論區、網誌中公開顯示,將被視為永久形式誹謗,並可被判監2年及罰款。根據過往案例,誹謗罪成要賠償過百萬元不屬罕見。
假如受害人或法庭要求索取其資料,網站亦會提供協助,提供犯罪者個人資料作調查用途。
切記,於互聯網犯法與現實無異,切勿因為一時之快而令自己惹上官非,特別是討論區及網誌平台,失實的言論可引起很大後果。
以下為誹謗及網上言論可被控告的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http://www.legislation.gov.hk/index.htm)
什麼是誹謗罪?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香港法例》 第21章 誹謗條例 第5條
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香港法例》 第21章 誹謗條例 第24條
所有權誹謗等
(1) 如有下列情形,則在所有權誹謗、貨品誹謗或其他惡意虛假的任何訴訟中,均無須指稱或證明特殊損害─
(a) 據以提出該宗訴訟的言詞是刻意導致原告人蒙受金錢損失,而該等言詞並以書面或其他永久形式發布者;或
(b) 上述言詞是刻意導致原告人在該等言詞發布時所擔任或從事的任何職位、專業、職業、行業或業務方面蒙受金錢損失者。
(2) 就本條而言,第22條須予適用,一如其就永久形式誹謗及短暫形式誹謗的法律而言是適用的一樣。
討論區留言涉誹謗 網站被要求「交人」
2007年08月19日
【本報訊】本港熱門聊天室「香港討論區」 13名網友,被指在聊天室發佈言論,涉嫌誹謗本地一間物流公司及四名相關人士,物流公司昨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香港討論區披露網友身份、涉嫌誹謗留言的發送資料及瀏覽紀錄。
原告包括優特埃國際物流(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鄭琨覺、鄭琨倫(譯音)、鄧肇怡及蕭英杰(譯音),被告為香港討論區。
原告在入稟狀指出,香港討論區 13名網友包括「我係龍哥」、「阿 A」及「細細個」等,於今年 6月 26日至 7月 1日期間,在香港討論區的聊天室張貼共 18則涉嫌誹謗的留言,有關留言有損原告之聲譽。
要求披露身份
原告現要求法庭頒令香港討論區披露 13名網友的身份,包括電郵地址、傳訊途徑及個人資料等,以及 18則誹謗留言的連線紀錄和瀏覽人次紀錄,如果香港討論區沒有擁有該等資料,則必須以誓章形式交代理由。
案件編號: HCMP1563/07


